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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怎么作废

更新时间:2021-02-19 点击次数: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怎么作废

(备注:由于作废和缴销模块除业务名称以外均无变化,所以在以下文中的"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均指"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网上办税(网页端)操作流程

1.选择"综合业务"下的"跨区域涉税事项":

2.选择"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作废":

3.点击"填表":

4.在"局轨"中选择需要作废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将其他绿色部分如实填写,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

5.保存后,自动进入如下界面:

6.点击"添加附件",上传所需资料:

7.上传完毕后,点击"关闭",返回到如下界面,勾选所上传文件,然后点击"提交申请":

8.点击"查询受理结果",如果显示正在受理中,多刷新几次.

纳税人申请作废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企业作废申请的(法人签字、加盖公章)扫描件.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怎么作废]

什么情况下应该申请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第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上述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执行."

(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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