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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川财务教您交房违约金应该如何算

更新时间:2020-04-23 点击次数:

交房违约金是万分之几

按照到合同约定交房时候你实际交了多少钱的万分之一来算的话:

1、如果约定的交房日期,你只交了16万首付款,那么按照每天16元来赔偿,逾期时间按照365天计算就是5840元。

2、如果到交房时候你40万全部付清了,那就按照每天40元来赔偿,逾期一年就是146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减少违约金的数额。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适当增加违约金的支付数额。

您约定的违约金看着不多,是房价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一,且逾期交房的时间不超过60天,因此该违约金的数额是否高于或者低于因违约给您造成的损失,您可以自己计算一下。

需要说明的是,在您主张违约金支付的情况下,开发商通常可能会作出不给您违约金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您尽快按照合同的约定解决。

违约金调整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因违约金的过高或者过低而请求法院予以调整的,法院应以造成的损失为基础进行调整。而要确定损失的大小,便首先面临一个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即哪方对损失的大小承担举证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实际遭受损失的大小只有遭受损失一方才知道,另一方不可能举证证明对方实际遭受的损失有多少,故应当由遭受损失一方就其遭受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遭受损失一方没有义务举证证明自己损失的大小,而应当由另一方对损失的大小承担举证责任。

1、“谁主张,谁举证”是一项基本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均应当由主张方承担举证责任。在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情况下,仍应当由主张调整违约金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但应注意的是,主张调整违约金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并非直接是损失的大小,而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损失的大小只是其承担举证责任范围的一部分。

2、法律之所以赋予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权利,昆山代理记账是为了避免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而造成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失衡,体现的是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但如果将举证责任强加在遭受损失一方身上,在其难以举证证明损失大小的情况下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其本身便难谓“公平”,与法律规定此项制度的本意背道而驰。因此,第一种观点实不足取。

以上就是万川财务给您带来的关于交房违约金的内容,如有更多问题可咨询我们的客服,想要更多内容请关注我们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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