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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税收筹划的成功,都离不开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但无论是什么事情的完成,都存在一定的风险,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是一样的。那么企业享受抗击疫情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风险点有哪些呢?
1、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没有分开核算。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如果纳税人想享受对应的免税政策,就需要将免税项目与其他应税项目分开核算。如果纳税人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的收入没有分开核算,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这样的话,仅仅因为没有分开核算,就将导致纳税人的免税收入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2、享受免税项目的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便利于纳税人顺利享受抗击疫情免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在4号公告中也明确,应当开具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3、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错误抵扣。如果纳税人选择适用抗击疫情有关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就需要对所取得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分清用途。如果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可以正常勾选认证并抵扣,而如果是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则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进项目是专门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而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则是可以正常抵扣的。
4、免税收入错误填写在应税栏次。纳税人选择适用抗击疫情优惠政策以后,还需要注意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正确填报。如果纳税人取得了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的收入,但是在纳税申报时却在应税栏次填报,而没有在免税栏次填写,也会造成纳税人不能享受到对应的免税政策。因为申报表的计算规则是固定的,免税收入的数字填写在应税栏次就会按照计算规则计算出税款的。
企业在享受抗击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的时候,所存在的风险除了以上几点之外,还包括:免税收入相关凭证资料未按规定保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在免税期而适用免税政策。需要明白的是:只有深入的了解政策内容,才能更好的享受。